社會學系認可之相關科目學分要點

社會學系認可之相關科目學分要點

79.11.1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2.10.28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5.2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1.01.2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2.2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11.10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系為免學生畢業之際因合計畢業應修學分觀點不同而延誤學生畢業,特訂定此要點。

二、  學分規定:

(一)畢業應修學分:一二八學分。

(二) 每學期修習學分限制:請參考系簡介規定;但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經系主任核可,得於次學期加選一至二科目;僑生暨外籍生學期學業成績有二分之一不及格者,系主任得自次學期所選學科中,酌予核減一至二科目。

三、  本系承認列計畢業學分相關選修,以下列各系或課程為原則:

(一) 選修本系所開選修課程至少八門。

(二) 本系所開之課程皆為相關選修。但本系所開設之通識課程不得列為畢業學分。

(三) 本系所承認的畢業學分相關選修,不限修課院系均予承認。(自九十三學年度入學學生適用)

(四) 本系課程表所列多科必選一之科目得全部修習,其學分計為畢業學分,但各科目學分以表上所列者為限。

(五) 其他各學系課程與社會學相關者,經系主任認可,亦可列為選修科目,並計為畢業學分。

(六) 電腦基礎課程。

(七)  語言課程:除大一英文或外文領域外,最多可承認12個學分。

(八)   基本數學課程。

(九)   通識課程:應修習十二學分。超過規定之通識課程不得作為選修課,其學分不計入畢業學分。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分不予承認:

(一) 修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

(二)越級修習較高年級之必修課程(但經授課老師同意者不限)

五、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