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服務課程實施要點

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系務會議通過

  1. 本要點依國立台灣大學服務課程施行辦法,訂定之。

  2. 服務課程為必修,零學分,凡本系大學部學生一年級上、下學期必修服務課程(一)、(二),四年級上學期必修服務課程(三),每學期每星期一小時。

  3. 服務課程(三)得於大三寒暑假進行,或集中於若干週完成,其服務總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四小時。

  4. 服務課程(一)、(二)以維護本系館及其周邊環境整潔美觀為工作範圍,服務課程(三)以參與社會公益性團體之志願工作或學生社團之校外服務為範圍。

  5. 服務課程之開課以二十人一班為原則,服務課程(一)、(二)之任課教師為本系大一必修課任課教師。

  6. 每一班服務課程由領取研究生助學金之研究生助理擔任小組長。小組長之職責為協助老師督導服務之進行。

  7. 服務課程(一)、(二)之工作分配由系主任、任課教師、小組長與本系館管理員商議,將本系系館及其周邊環境劃為若干區域,分配學生清理。

  8. 服務課程(三)之社會公益性團體之選擇,由本系於開課前公告名單,學生亦可主動尋找非公告名單內之團體為服務團體,但該團體應經任課老師同意。

  9. 服務課程(三)之服務時數認定由本系設計統一之服務記錄表,由學生提請服務團體督導人員簽署,交小組長簽署後,於學期末交任課老師核定成績。

  10. 修習服務課程之學生除公假外,均不得曠課,不能出席者應請假且事後補足服務時數,否則以曠課論,每學期曠課五小時以上者須重修。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以曠課論。

  11.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送院、共同教育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