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轉系錄取辦法


84.04.27系所務會議通過
88.06.21系所會議通過

一、 為處理外系學生轉入本系,特制定本辦法。
二、 本系成立轉系學生招收委員會,負責處理轉系事務。委員會由本系推選三名委員組成,由系主任召集 。
三、 轉入本系之學生人數,以教務處核定之名額為限,並依據申請學生成績高低,擇優錄取。
四、 學生成績係以其轉系前歷年學業總成績、書面報告及口試成績為準。其規定如下:
(一) 歷年學業總成績平均須達六十分。
(二) 書面報告內容應包括(1)為何想轉本系,(2)對本系之認識及轉入本系後之計畫。本書面報告須與轉系申請表一併送繳至系辦公室。
(三) 歷年學業總成績佔錄取成績百分之二十五,書面報告佔錄取成績百分之二十五。
(四) 口試於七月底以前舉行。口試成績平均須達六十分;同時,其中至少須有二位委員給分達六十分以上。口試成績佔錄取總分百分之五十。
五、 本系僅招收第一志願的學生。
六、 錄取名單由委員會及系主任核定後,送請社會科學院院長同意,並提交全校轉系審查會議決議之。
七、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