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研究生助學金發放實施細則

八十六年九月十八日系務會議通過

  1. 為辦理研究生助學金之發放,特依據「(86)校學字第一○九九六號函」訂定本細則。

  2. 本系碩士班第一、二學年及博士班第一、二、三學年在學研究生中,非在職進修者均得申請本助學金,但現役軍人及外籍學生除外。

  3. 研究生領取助學金者,均應擔任本系教學、行政或學術研討會相關之助理工作。

  4. 申請人應繳交左列証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入學成績單或上學期成績單一份。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各一份。

    4. 其他依規定應繳證件。

  5. 領取本助學金之研究生應選擇從事左列工作:

    1. 教學助理:協助必修課之實習操作、團體討論帶領、教學設備支援以及參觀訪問聯繫。

    2. 行政助理:協助學刊編輯、系通訊編輯、資料室管理、電腦室管理等工作。

    3. 學術研討會助理:協辦大、小型研討會。

  6. 本系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布各相關教學、行政及學術研討會助理之名額、單位數、工作內容及資格要件。

  7. 合於申領資格者,須於本系規定期限內至系辦公室繳交助學金申請書及相關證件,並登記志願擔任工作項目及單位數。

  8. 申請資料經系辦公室彙整後交由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發會)依左列程序分發並公佈名單:

    1. 登記人數與所需人數相同且條件相符時,即告確定。

    2. 登記人數超過各項工作所需助理人數時,以在校內外未有兼職者或未領有其他獎學金者為優先,當條件相同時徵詢負責教師意見後決定分發。

    3. 未獲分配完成之助理工作,依前二款程序進行第二次登記分發。

    每學期依學校所撥之助學金總金額除以該學期所需助理單位數,得出該學期每單位助學金工作金額。

  9. 每單位助學金工作時數以每週四小時為限,每位研究生至多可工作二單位。

  10. 研究生助理需將工作月報表交由相關教師簽字認定,於每月最後一週交由系辦公室存檔。

  11. 教學助理工作應配合該課程之學期數,若有任何異動,應由任課教師或教學助理以書面向學發會提出申請。

  12. 研究生助理未依約定履行職務,經由相關教師提報,查明屬實者,自次月起報校停止發給助學金。

  13. 前項「未依約定履行職務」之認定,由學發會委員開會後決定之。

  14. 研究生助理對工作有疑義或遭受停發助學金時,得向學發會提出申訴。

  15. 學發會於收到申訴書後十日內召集委員及研究生代表碩士班各組各級一人、博士班一人開會,並通知申訴人及相關教師列席說明。

  16. 學發會委員及研究生代表之決議由系主任負責執行。

  17.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送校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