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入學及學位考試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入學及學位考試辦法

94.03.3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4.13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15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入學

第一條 (入學資格)

凡經本校研究所考試入學錄取之一般研究生、甄試生,或經由申請甄選錄取之外籍研究生,得入本系修讀碩士學位。

第二條 (入學考試)

入學考試科目為社會學、社會研究方法(包括社會統計)、社會學理論。

第三條 (考試委員)

筆試委員由本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依專長聘請本系專任教師擔任之。每一科目至少二人。口試委員由本系碩士班招生委員會聘請本系專任教師三至五人擔任之。

第二章  修業年限及修習學分

第四條 (修業年限)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最低一年,最高不得超過四年。

第五條 (修習學分)

研究生於修業年限內,除畢業論文六學分外,須修滿二十四學分,始得畢業。

第三章  選課

第六條 (選課限制)

研究生除必修(選)課之外,應至少選修三門本系所開之選修課。

 

第四章  研究指導

第七條 (指導教授之洽請)

研究生應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前洽請指導教授,並於註冊時提出經指導教授同意之證明。

指導教授以在本系所任課之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為原則,必要時得敦請本系所以外教師指導,但須另洽請本系所教師共同指導之。

第八條 (請求指導之條件)

研究生洽請指導教授時,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  修指導教授所開之課程。

二、  論文題目為指導教授專攻或與其專攻相關之領域。指導教授同意為論文指導前,得要求研究生提出具體之研究計劃。前項之研究計劃應包括研究動機、研究目的、文獻探討、研究方法、研究大綱及參考資料。

第九條 (選課及論文註冊)

研究生洽定指導教授後,關於選課、論文題目之修正、論文大綱之編排及論文內容之撰寫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前項選課須先經指導教授簽章,本所才予承認。選修課程一有變動亦須經指導教授簽字認可。研究生最遲須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註冊後六週內檢同論文題目及論文大綱,向本所辦理論文註冊手續。

第十條 (停止指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於徵求本所所長之同意後停止論文指導:

一、  研究生不遵照指導教授之指示選課或寫作論文者。

二、  研究生繼續相當期間怠於與指導教授連繫且無正當理由者。

三、  研究生更改論文題目未經指導教授核可者。

第十一條(更換指導)

研究生得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如有異議得經系主任同意更換。

 

第十二條(論文之題目、內容及格式)

論文之題目應係有關社會學議題之探討。

論文之內容須能表明作者獨立綜合分析及批判能力。

第五章  碩士學位考試

第十三條(論文計畫評估)

一、  研究生於修業兩年內提請論文計畫評估

二、  論文計劃必須包括論文的主要問題,有關此一問題的中外文獻回顧,以及預定的研究方法與理論架構等項目。

        三、論文研究計劃必須經指導教授核可後,向系方報備,邀請二至四名計畫評估委員提供意見。

        四、指導教授彙整評估委員意見後,送系報備。

第十四條(論文考試之申請資格)

一、  申請論文考試者,需先通過論文計畫評估。

二、  論文考試之申請時間以本校行事曆排定為準。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

(一)歷年成績單一份。

(二)論文初稿一份。

三、經系主任同意後,於學位考試前一個月內報請學校核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指導教授得拒絕推薦論文考試:

(一)研究生未於考試前一個月向指導教授提出論文全稿者。

(二)論文形式不符合本所畢業論文準則及格式之規定者。

(三)  指導教授認為內容、品質未達水準者。

第十五條(論文口試)

論文口試委員三至五人,至少有三人出席,其中系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否則不得舉行考試。

舉行論文口試時,指導教授不得為召集人。

第十六條(論文口試之成績)

一、  論文口試之成績,以出席口試委員無記名投票之平均分數決定之。投票以一次為限,以七十分為及格。出席委員逾半數以上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二、  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以退學論。

三、  已申請論文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論文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論文考試之申請;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十七條(學位考試申訴)

研究生如有任何與學位取得有關之疑義,得向本系學術發展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術發展委員會於收到申訴後應於十日內召開會議處理之。

第十八條(碩士學位之授與)

凡在本系修業期滿,修滿規定學分,經論文考試及格,由學校授予社會學碩士之學位。

第十九條(論文之修正及繳送)

研究生論文考試及格後,應參酌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碩士論文。並依學校規定時間內繳交論文。

考試委員之意見修正碩士論文。並依學校規定時間內繳交論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補充規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二一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85.10.24系務會議通過

87.05.28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

二、    本系碩士班研究生修業滿一年以上,合於左列條件,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一) 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學業平均成績排名在全班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其他特殊情形須先經本系博士班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  經本系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具有研究潛力。

三、    錄取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

四、    本系博士班招生委員會依左列四項成績及比例分別核計成績:

(一)  學業成績:碩士班學業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二)  審查成績:考生須繳交一至二篇研究所學期報告或論文(指定其中一篇為代表作)、學習計畫(內容包括個人研究興趣範圍及過去的學術和社會經驗,字數在五千字以內)。此項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三)  筆試成績:考生閱讀指定英文專業論文一篇,撰寫讀後心得(可攜帶字典)。此項成績佔百分之二十。

(四)  口試成績:佔百分之三十。

五、    前條四項分數合計至少八十分,且口試原始分數不得低於八十分,始得錄取。

六、    筆試科目出題與閱卷方式依照本系博士班招生要點處理。

七、    經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滿二年,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六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八、    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

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