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班入學、課程及學位考試辦法 81.06.25 系務會議訂定 83.10.27 系務會議修正 87.05.28 系務會議修正 88.03.18 系務會議修正 88.06.21 系務會議修正 94.03.31 系務會議修正 94.09.22 系務會議修正 96.10.25 系務會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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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凡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及外籍生申請就讀等錄取者得就讀本系博士班。後二者之入學依本系相關辦法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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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凡獲有社會學或社會科學相關研究所碩士學位或經本系系主任同意之其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者,均得報考。博士班入學考試包括筆試、口試、審查等三項。筆試科目為專業英文。筆試成績達六O分者始得參加審查與口試。審查成績佔三O%,口試成績佔七O%。審查與口試成績均達八O分者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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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研究生應於完成資格考前自本系專兼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授中選定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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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研究生應於每學年的6月1日前繳交年度學習進度評估報告。由博士班委員會召開年度會議進行評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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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研究生應修課程,除依本校研究所博士班暨碩士班學位考試規則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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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資格考試應符合下列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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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論文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博士候選人於申請論文口試時應提出一篇經有嚴謹審查制度之期刊或經兩位以上審查者匿名審查之專書論文(需為入學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始得進行口試。 二、 論文考試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研究生得就其與指導教授合作之研究,提出自撰部分為論文,申請論文考試。但其自行研究部分須經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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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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