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博士班入學、課程及學位考試辦法

81.06.25 系務會議訂定  83.10.27 系務會議修正  87.05.28 系務會議修正

88.03.18 系務會議修正  88.06.21 系務會議修正  94.03.31 系務會議修正

94.09.22 系務會議修正  96.10.25 系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凡經本校博士班入學考試、本系碩士班研究生申請逕行修讀、及外籍生申請就讀等錄取者得就讀本系博士班。後二者之入學依本系相關辦法辦理。

第二條

凡獲有社會學或社會科學相關研究所碩士學位或經本系系主任同意之其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者,均得報考。博士班入學考試包括筆試、口試、審查等三項。筆試科目為專業英文。筆試成績達六O分者始得參加審查與口試。審查成績佔三O%,口試成績佔七O%。審查與口試成績均達八O分者擇優錄取

第三條

研究生應於完成資格考前自本系專兼任助理教授級以上教授中選定指導教授。

 

第四條

 研究生應於每學年的6月1日前繳交年度學習進度評估報告。由博士班委員會召開年度會議進行評估。

第五條

研究生應修課程,除依本校研究所博士班暨碩士班學位考試規則辦理外,並應符合下列補充規定

一、

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不含論文十二學分。

二、

所修課程至少有十二學分為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所開授課程,否則不得申請資格考試及學位考試。

三、

 博士班必修課為博士班社會學理論、社會學方法論、師生研究討論一、師生研究討論二。

四、

四、 研究生於碩士修業其間未修習以下碩士班課程:古典社會學理論或當代社會學理論、社會學方法論、高級社會統計者,入學後應補修本系碩士班必修課程。其修習學分不計入博士班應修學分內。若研究生需補修上述課程,得延一年舉行資格考。

五、

每科之命題委員二人,校內、外各一人,並增加閱卷委員一人,經本系博士班委員會建議,由系主任聘任之。

第六條

資格考試應符合下列補充規定

一、

資格考試應於修畢規定學分後及修業三年內舉行,以取得博士候選人資格。

二、

 資格考試科目以社會學理論及社會學方法論任選一科為必考科目;另擇兩個專長領域為選考科目,由指導教授建議經博士班委員會核可,始為有效。

三、

 各科考試於學期中申請及舉行,每科均以五小時為限。

四、  重考以一次為限,若因論文研究方向或重點之修正,擬變更考試科目時,應由其指導教授建議,並經博士班委員會同意,始得變更。
五、 每科之命題委員二人,校內、外各一人,並增加閱卷委員一人,經本系博士班委員會建議,由系主任聘任之
第七條

論文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博士候選人於申請論文口試時應提出一篇經有嚴謹審查制度之期刊或經兩位以上審查者匿名審查之專書論文(需為入學後發表且為第一作者),始得進行口試。

二、 論文考試委員會由委員五至九人組成,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中校外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研究生得就其與指導教授合作之研究,提出自撰部分為論文,申請論文考試。但其自行研究部分須經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處備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