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院務會議核備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三二三次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教師升等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
第三條 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時,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妥左列資料:
1 學術研究成果資料四份(依學術期刊論文、會議論文、研究報告、專著、教科書、其他著作等加以分類)。代表著作應為經兩人以上匿名審查過程而刊登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已接受即將刊出之論文,或經比照國科會規定之審查標準匿名審查通過而出版之專書。
2 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論文、歷年開授課程記錄與課程講授大綱、校與系辦理之教學評鑑結果、指導大學部學生獲得國科會研究獎助等)。
3 校內外與專長相關服務之具體事實(包括籌辦學術研討會、參與系、院、校級行政工作及委員會、學刊編輯、以及協助辦理校際學術交流活動等)。
第四條 升助理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論文至少三篇(不含合著)或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書一本,其中指定代表作必須為三年內
已出版者或已接受即將刊出者。
第五條 升副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論文至少四篇或學術研究之專門著作一本及論文一篇,其中指定代表作必須為三年內已出版者或
已接受即將刊出者。
第六條 升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論文至少五篇,或學術研究之專門著作一本及論文兩篇,其中指定代表作必須為三年內已出版者或已接受即將刊出者。
第七條 系主任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時,立即通知符合升等條件之教師,備齊升等資料送系。
第八條 升等申請人提交升等資料後,系主任應儘速召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升等申請人之年資與學術研究成果是否符合本
要點各項之規定。
第九條 通過升等初評者,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系外學者專家審查人選至少八人,併同通過初評者之
著作等研究成果,送請社會科學院送審。
一、有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專書論著者。
二、有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著作論文;或發表於各該專門領域具相當份量之優良期刊之著作論
文者。
三、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其他名譽卓著之學術獎等。
有特殊原因擬推薦未具上述標準之審查人選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升等申請人得建議排除審查人名單一人,報院以供參考。教師評審委員不得洩露審查人名單。
第十條 1 評審意見表送回本系後,應隱匿其名,並將評審意見、分數重新繕寫或打字後,由院長送達升等申請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如有疑義,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七日內檢具理由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或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
2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參考院長送來之審查結果、申請人之書面說明,進行審議,合格者向院方推薦。
第十一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所推薦人選若超過一人時,應投票排定優先順序。
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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