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相關辦法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社會學系提昇人文社會領域學術研究辦法實施細則

 

國立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師升等評審作業要點

八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院務會議核備
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核備通過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三二三次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要點依據「國立台灣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訂定之。

第二條 本要點所稱教師升等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及副教授升教授。

第三條 教師提請升等審查時,應於規定期間內備妥左列資料:
1 學術研究成果資料四份(依學術期刊論文、會議論文、研究報告、專著、教科書、其他著作等加以分類)。代表著作應為經兩人以上匿名審查過程而刊登之國、內外學術期刊發表或已接受即將刊出之論文,或經比照國科會規定之審查標準匿名審查通過而出版之專書。
2 教學績效(包括指導碩、博士班學生論文、歷年開授課程記錄與課程講授大綱、校與系辦理之教學評鑑結果、指導大學部學生獲得國科會研究獎助等)。
3 校內外與專長相關服務之具體事實(包括籌辦學術研討會、參與系、院、校級行政工作及委員會、學刊編輯、以及協助辦理校際學術交流活動等)。

第四條 升助理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論文至少三篇(不含合著)或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書一本,其中指定代表作必須為三年內 
已出版者或已接受即將刊出者。

第五條 升副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論文至少四篇或學術研究之專門著作一本及論文一篇,其中指定代表作必須為三年內已出版者或
已接受即將刊出者。

第六條 升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論文至少五篇,或學術研究之專門著作一本及論文兩篇,其中指定代表作必須為三年內已出版者或已接受即將刊出者。

第七條 系主任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時,立即通知符合升等條件之教師,備齊升等資料送系。

第八條 升等申請人提交升等資料後,系主任應儘速召開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議,確認升等申請人之年資與學術研究成果是否符合本
要點各項之規定。

第九條 通過升等初評者,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建議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之系外學者專家審查人選至少八人,併同通過初評者之
著作等研究成果,送請社會科學院送審。
一、有經審查通過後出版之專書論著者。
二、有發表於SCI、SSCI、TSSCI或其他相關索引之期刊著作論文;或發表於各該專門領域具相當份量之優良期刊之著作論
文者。
三、曾獲國科會傑出獎、研究獎,或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或其他名譽卓著之學術獎等。
有特殊原因擬推薦未具上述標準之審查人選者,應提出書面具體說明。
升等申請人得建議排除審查人名單一人,報院以供參考。教師評審委員不得洩露審查人名單。

第十條 1 評審意見表送回本系後,應隱匿其名,並將評審意見、分數重新繕寫或打字後,由院長送達升等申請人,申請人對評審結果如有疑義,得於接獲書面通知七日內檢具理由向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說明,或以書面撤回其升等申請。
2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參考院長送來之審查結果、申請人之書面說明,進行審議,合格者向院方推薦。

第十一條 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所推薦人選若超過一人時,應投票排定優先順序。

第十二條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社會學系提昇人文社會領域學術研究辦法實施細則

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系務會議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提昇人文社會領域之學術研究,訂定實施細則。

第二條 減免授課時數之方式有二:
一、 每學期減免授課時數3小時 (亦即由教授8小時,副教授及助理教授9小時, 講師10小時分別減為5小時、6小時、7小時) 以傾力投入研究著述,為期三年;在滿三年時需提出研究著述成果接受評鑑。
二、 在三年內選定一個學期完全不授課俾全力投入研究著述,其他五個學期則如常授課無需增加授課時數;在該三年期滿時需提出研究著述成果接受評鑑。
上述三年期滿研究成果之評鑑,通過者一年後得再辦理下一階段之減免授課時數計畫,未通過者三年內不得提出任何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教師提出減免授課時數申請時應附三年內研究著述之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資料由系所教評會審定。因教師減免授課時數而無法開授之課程,由系所安排兼任教師開授,包括聘請不佔缺額之兼任教師,以補足課程數及授課時數;所需經費由學校負擔。申請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在辦理減免授課之期間 (前述第一、二兩款之三年內) 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在校內進修推廣部或其他專班授課,不得兼任其他公私立機構職務,不得執行其他公私立機構所委託之業務,不得接受國科會以外其他機構所委託與所提三年內研究著述計畫不相關之研究計畫,不得擔任本校各類行政職務,不得借調至其他單位服務。借調期滿者三年內不得提出減免授課之申請。在本校任教未滿兩年者不得提出申請。因辦理時數減免而超出之時數不另核發超支鐘點費。

第三條 辦理第二條第二款三年內有一學期完全不授課之教師人數每學期不得超過本系所全體教師人數10%,辦理第三條第一、二兩款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人數總和每學期不得超過本系所教師人數20%。前述百分比並以校方核定聘請兼任教師授課之經費為上限。

第四條 本系在核定教師減免授課時數之申請時,根據下列原則依序考慮:
一、 系所整體授課情形(包括課程數、授課時數、教學品質)不受影響
二、 助理教授首度申請者優先
三、 過去三年內研究著述成績優良者優先
四、 過去不曾提出申請減免授課時數者優先
五、 近年獲多次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費補助者優先

第五條 下列狀況者不得申請:
一、過去三年曾經出國進修、休假者不得申請
二、三年內未經匿名程序審查出版專書論文或期刊論文者不得申請

第六條 第三條所述申請減免授課時數之教師於三年期滿所需接受之評鑑依社會科學院訂定之相關辦法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院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